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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闭小区里的“肇事逃逸”
时间:2023-12-13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
来源:检察日报·政和周刊

“三年多了,笼罩着我们家的阴霾终于消散了!”近日,于女士来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,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。


三年前,于女士第一次走进文登区检察院时,是来“告状”的:“我当时根本不知道蹭了别人的车,后来接到对方的电话,我马上就赶回去了,当场就赔了对方钱,咋就成交通肇事逃逸了呢?”


于女士到底经历了什么?这一切要从2020年3月发生的一起事故说起。


“肇事逃逸”被罚

不服处罚决定起诉未获支持


2020年3月27日,于女士在小区停车场停车入位时,轻微剐蹭了李某的车,后驾车离开现场。时隔两日,李某发现车被剐蹭后立即报警。一周后,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(下称“交警大队”)依据小区监控录像,向于女士下达了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认定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,罚款2000元。


“我都不知道发生了剐蹭,何谈逃逸呢?”于女士不服处罚决定,向文登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,并判令交警大队重新作出决定。文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交警大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,于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发生事故后逃逸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、第99条之规定,交警大队有权对于女士作出行政处罚,故判决驳回于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

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,向威海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威海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,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,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,交警大队有权对本案事故进行查处,于女士的上诉理由不成立,故驳回其上诉。于女士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,再次被驳回。


申请检察监督

两级院多方论证明确交警职权


图为于女士向检察机关递交监督申请书。

2021年12月,于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。


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,迅速抽调市、区两级检察院的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。作为承办人之一,文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永光审查案件后提出,“道路”一词在法律和日常生活中的界定不同,如同样是在路上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,如果事故发生在公路上,行为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;如果事故发生在封闭小区内的道路上,行为人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本案事故发生地如果是在封闭小区内,该事故就不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,交警大队对于女士的处罚就存在问题。


承办检察官前往案涉小区实地了解社会车辆进出登记情况。


为查清事故地点的实际情况,办案组到案涉小区进行现场查看。经调查,案涉小区系封闭小区,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出入通行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,“道路”,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。显然,封闭小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不能认定为道路。


“于女士造成的是道路外交通事故,交警大队能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作为对于女士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?”对于这个问题,办案组内部出现了分歧。多数人认为,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出的“参照办理”意味着交警大队享有该法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,并且通过检索类案,其他地区同样存在交警大队对此类行为作出行政处罚,而且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例子。


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,交管部门也不例外。”面对分歧,张永光坚持认为,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,交管部门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,而对于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,其仅有权在接到当事人报警后“参照办理”。既然法律没有明确“参照办理”是否包括行政处罚,那么,出于对公权力的谨慎,应当否认行政机关对此享有行政处罚权。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,张永光查阅了大量书籍及论文,其中,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相关释义书籍中解释称,对于道路外的交通事故,交管部门不能认定行为人违法,也不能进行违法处罚。


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次讨论,大家仍没达成统一意见。为此,办案组决定借助智慧“外脑”,请教山东省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的专家们。经过咨询,5位交通法学专家均认为,对于道路外交通事故,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,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调解手段处理。如果当事人报案,公安机关主要是协助勘查事故现场、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、组织当事人调解等,而不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。


2022年10月,威海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,提请山东省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。


展开多级联动

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


考虑到此前内部存在争议,办案组特意前往山东省检察院汇报该案。山东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听取意见后,向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、临沂市交管部门详细咨询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,又亲自到案涉事故地点进行调查,并听取当事人意见。最终,经山东省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,山东省检察院决定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。


“检察机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,我们必须用检察履职将写在法条上的公平正义‘活化’为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平正义。抗诉不是目的,高质效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才是目标。”承办检察官表示。


为实现这一目标,办案组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始终:省、市、区三级检察院积极联动,合理统筹办案力量,一体化开展工作。经多次与交通管理部门沟通,深度解读法律条文,交通管理部门最终同检察机关达成了一致意见,并积极参与到该案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中。


检察机关向公安交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。


随后,文登区检察院向案涉交警大队发出检察建议,建议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,主动纠正本案中存在的不当处罚行为。收到检察建议后,交警大队积极采纳,决定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

与此同时,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于女士谈话交心,纾解其负面情绪,同时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从对立走向对话。“这么长时间,你们为了我的事来回奔波,我也看出来了,你们是真心为我好,我同意和解。”于女士表示。


最终,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,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。今年9月,于女士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。该院经审查后,裁定撤销一审、二审判决,准许于女士撤回上诉和起诉。
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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