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,进一步落实检察听证工作,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,切实促进司法公开、保障司法公正,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有效化解,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》《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》《忻州市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现面向河曲县范围内公开选任15名听证员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听证员职责
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,就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,客观、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。
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、独立发表意见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;应当履行听证义务,遵守纪律,保守秘密,不得徇私舞弊。
二、选任范围
主要从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行业专家、社区工作人员、志愿者以及公益组织、行业协会等组织人员中选任产生。
欢迎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、医学、经济学、理学、工学、心理学、环保、税务、教育等行业专业人士报名。
三、选任条件
(一)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
1.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;
2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;
3.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;
4.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。
(二)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
1.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;
2.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;
3.人民陪审员;
4.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听证员
1.受过刑事处罚的;
2.被开除公职的;
3.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、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;
4.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5.其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,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。
四、听证员任期
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、动态管理,每届任期三年,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。
五、履职保障
为协助检察机关办案,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、食宿费、劳务费等合理费用,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。
六、选任方式
1、主动邀请。对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民监督员等由本院予以邀请和选任。
2、单位推荐。各行政、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积极予以推荐,填写推荐意见,加盖单位公章。
3、个人自荐。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本院自荐,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、村委会意见。
七、选任程序
(一)发布公告
通过河曲县人民检察院官网、“河曲县人民检察院”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听证员选任公告。
(二)接受报名和推荐
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报名。报名时需填报《河曲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(推荐表)》(须填写所在单位、推荐单位意见,并加盖单位公章),提交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复印件,以及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一张。
(三)初审和考察
按照选任条件,县检察院对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,确定初步人选,并组织考察,提出拟选任人选。
(四)确定拟任人员和公示
河曲县人民检察院审定人选后,在河曲县人民检察院官网、“河曲县人民检察院”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,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,接受社会监督。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,取消其选任资格,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递补。
(五)公布选任结果
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,河曲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,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,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。